文人的雅酒令有“阳春白雪”的味道;而民间流行的通令,又被不少人认为粗俗、有失风度。筹令正好兼有这两种酒令的优点,抛弃了它们的不足,形成了一种雅俗共赏的酒令形式。
筹令把《论语》等经典都使用了进去,如巧言令色,鲜矣仁——自饮五分;未曾以礼让为国乎——好争令处五分;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律事五分;苟有过,人必知之——新放盏处五分;择其善者而从之——大器四十分;唯酒无量,不及乱——大户十分;贫儿无谄,富儿无娇——任劝两人;择不处仁,焉得知——上下各五分;闻一知十——对玉烛录事五分;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一一觥录事五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放。这些筹令中所说的分数,代表酒量:“十分”为满斟一杯,“五分”为半杯,“四十分”为四杯。大部分场合下的劝罚,乃以半杯为度。
“大器”、“大户”指善饮之人。玉烛则是用来记录饮巡的器物,“玉烛录事”即主管筹令的人。其中“饮”、“劝”、“处”和“放”代表着不同的意思:“饮”为自斟自饮;“劝”为给别人敬酒,“处”为罚酒,“放”则是不敬不罚,重新下筹。筹上每句文字的前段,均出自《论语》,并往往同后段的饮酒术语契合。例如“敏而好学,不耻下问”、“闻一知十”等等用为对律事、玉烛录事的赞语,后段写的是让他们喝半杯酒。从这些令筹的内容来看,单纯的筹令,其艺术成分还比较少,行筹的意义主要在于促饮和增加趣味。
筹令主要盛行于初唐和盛唐,当时的文人在诗文中都写有关于酒筹的描写。白居易喜好饮酒,他在《与诸客空腹饮》中写到:
碧筹攒米碗,红袖拂骰盘。醉来歌尤异,狂来舞不难。
根据诗歌的题目和内容,可以得知他与客人是以行筹令的形式来饮酒取乐。元稹在诗中曾多次提到了筹令,如《酬窦校书二十韵》:
尘土抛书卷,枪筹弄酒权。
《何满子歌》:
如何有态一曲终,牙筹记令红螺盏。
《元和五年予官不了罚俸西归》:
能唱犯声歌,偏精变筹义。
到了唐朝后期,筹令逐渐的衰落了,但是后世依然还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