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言语行为的三分法?

奥斯汀的“施为假设”指出,典型的施为句的主语必须是第一人称单数,主语后面可以添加hereby(兹),包含有施为动词。后来,奥斯汀发现“施为句”并非只是具有特殊的句法和语用特征的语句,而具有普遍性,包括显性施为和隐性施为句。试比较:

(5)整理一下房间!(隐性施为句)

(6)我 命令 你整理下房间!(显性施为句)

后来,奥斯汀放弃了施为句和表述句的区分,认为所有的语句除了表达自身的意义之外都实施特定的行为,具有特定的语力(force)。具体来说,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同时实施三种行为: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 act)。例如:

(7)今天这儿天气很冷。

以言指事指的是话语的表述方面,即说话人说出一句有确定意义和指称的、能让人理解的话语行为。上例中,听话人弄清楚“今天”“这儿”所指的时间和地点,“冷”的词义,整个语法结构的意义,就能明白该语句是如何以言指事的。以言行事指说话人通过话语实施某个交际目的或执行某个特定功能的行为,即“通过说X,我在做Y”。上例在特定的情况下,其实施的行为是“请听话人关上窗户”。以言成事指的是某句话说出之后在听话人身上产生的效果或结果,即“通过说X、做Y,我做了Z”。

上例的听话人在听到并理解了话语之后把窗户关上了,这一行为就是该言语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何自然、陈新仁,2004:63)。第一种行为可以联系语言的规约意义来理解,第三种行为并非直接产生于语言的规约意义,和很多社会、心理因素有关,具有不确定性。对Austin来说,第二种行为——“以言行事”是分析的重心,“言语行为”(speech act)这一术语也逐渐用来专指“以言行事”(Levinson,198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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