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实行分封制,代替了商代的方国联盟,国家治理进入新阶段,形成了诸侯国、采邑两级管理体制。“西周王室封建诸侯有畿内、畿外之别,受封于王畿内的卿大夫食采,‘采邑就是王畿之内的诸侯国’,受封于王畿外者就国,‘以藩屏周’。 在诸侯国内,国君同样也可以把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子弟、属臣,作为采邑。但这种“采邑”未经周天子封赐,不能成为诸侯国。封国和采邑都是周代分封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王朝实现对地方统治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主要方法。
秦朝在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的行政体制。也有观点认为秦朝地方实行郡、县、乡三级管理体制。郡最高长官为守,下置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监御史(掌监察)。县的最高长官称令(万户以上的县)或长(不满万户的县),下设尉(掌治安)、丞(掌文书、仓储、刑狱)。秦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地区设道,与县同级。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建立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新的国家政权结构——中央集权的国家行政体系。西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对诸郡的监督管理,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部,各设置刺史一人。东汉时改部为州,改刺史为州牧,全面掌管一州的行政、军事、民事大权,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中国地方三级行政体制由此奠基。
隋朝为减少行政管理层级,实行州、县(后改州为郡)两级体制。
唐朝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将全国划为10个监察区,称作道,形成道、州、县三级体制。唐后期,作为临时的差官持有朝廷的旌节管理道,便形成节度使(藩镇)、州、县三级体制。中国地方三级行政体制由此确立。
宋代吸取了唐朝“方镇太重,君弱臣强”导致割据的教训,收军权于中央,地方设置路,路下辖的府、州、军为并列机构。
元朝实行行省制,地方设置行省、路(府)、县。明朝,地方设承宣布政使司,下辖府、县。
明太祖朱元璋废除行中书省,设置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
清代的地方行政体制大体沿袭明制,地方实行三级管理。总督或巡抚为省级最高长官,属于封疆大吏。总督大于巡抚,但无统属关系,都直接听命于皇帝。总督辖数省,侧重于军事,但有的也只辖一省,如直隶总督。巡抚只辖一省,侧重于民政。府、县长官称知府、知县。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有厅,其长官为同知或通判。旗兵驻防重要地区,长官称将军,由满人充任。边疆地区的将军,也是辖地最高的军事和行政长官,如伊犁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等。
随着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官变化非常频繁,变化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机构日益庞大,职责上的分工越来越细,以实现分权和制约、听命于君的目的;地方权力越来越集中于中央,实现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中国古代地方三级行政管理制度,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是国家治理智慧的制度结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中国地方上依然实行的是省、县、乡三级行政管理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