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定婚龄
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古代的男女往往十几岁就结婚成家,所以婚龄都很小。
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据有关史料记载,我国早在27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就已经实行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制。据《礼记》载,西周时期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始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而笄,二十三而嫁。
东汉班固在《白虎通义》中对男三十岁、女二十三岁适婚年龄作了十分科学的阐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子二十三,肌肤丰盈,任为人母。”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生理知识认识水平的提高。
古代医书《素问》对此有更明白的解释:“男二十血气始盛,肌肉方长,三十五脏大定,肌肉坚固,血脉满;女子到二十二才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可见古人也不主张早婚,并认识到在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时是不能胜任父母之职的。
由于古代社会科技水平有限,需要大量生产力来维持生产、生活,因此在历代统治者的强迫下,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古代人民也渐渐接受了早婚的政策。
齐桓公规定,男子在三十岁时必须成家,女子在十五岁时必须出嫁。
越王勾践规定,如果男子二十岁还不结婚,女子十七岁还不出嫁,则要给其父母治罪。
到汉代时,则运用征收赋税的方式对结婚年龄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女子在十五岁时还不出嫁,则要加征其家五倍的赋税。
西晋时规定,凡家有十七岁以上女子的,父母要为其操办婚事或为其准备嫁妆。如若不按规定执行,则由地方官吏强制执行。老百姓对此多有怨言。
唐初,实行了一套休养生息政策,用以缓和社会矛盾,所以对婚龄的限制有所放宽,规定男子须满二十岁才能结婚,女子则要满十五岁方能出嫁。但是,唐中叶时又把男子结婚年龄降低至十五岁,女子出嫁年龄则在十二岁以上。
此后,自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左右。
古人提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古人提出离婚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七出”和“义绝”。
“七出”是专门针对女方的,指女方七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大戴礼记》上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原则上只要女方犯有其中一项,男方就可以提出离婚。
“义绝”则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某些原因而已经情断义绝,无可挽回。《唐律疏议》中的“义绝”包括下列六种情况:丈夫殴打或凶杀妻子娘家的亲人;丈夫的亲属和妻子娘家的亲属之间相互残杀;妻子殴打、谩骂或杀伤丈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姑姨;妻子与丈夫的亲戚有奸情,或丈夫与岳母有奸情;妻子想谋害丈夫;由于生活贫困或是其他原因,丈夫欲将妻子嫁出或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