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宋代,酿酒技术经过了上千年的实践,技术得到更大的提高,已经形成了传统的酿造理论,这时还产生了对后世酿酒有重要影响的专著。
宋代,朝廷重视对酒务的管理,开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但其中很多源自唐代。
宋代的酒业政策
宋代统治者为充实国库,增加税款,提出了“设法劝饮,以敛民财”的政策,使得民众纵酒畅饮,城乡酒肆林立,酒楼夜市通宵达旦,人人畅饮不息。北宋除了福建路、两广路、费州路实行征收酒税外,其他地方都允许民间酿酒并出售。当时,酿酒的酒曲都由官府的都曲院制造,酒户只有购买了官曲才能酿酒。京都和其他各州都有官办卖酒的机构,它们既是造酒的作坊,又直接卖酒。后来,宋朝还实行了酒税承包制度:一个人买下某一地区的酒税以后,就可以独占这里的酒利,其他的小酒店就成为它的附庸。宋仁宗在天圣五年(1027年)曾针对酒税下过一道诏书:
自矾楼酒店如有情愿买扑出办课利,令在京脚店小户内拨三千户每日于本店取酒沽卖。
由此可知,当时北宋的都城开封已经出现了酒税承包的情况。
南宋时期,除继承了北宋的酒业管理制度外,还创立了户部管理的赌军酒库。绍兴十年(1140年),赌军酒库已有十多处,赌军酒库虽为户部主办,但主要由军队掌管,临安府的酒库由殿前司经营,其他地方的则由所在驻军掌管。仅仅十年之后,殿前司就有近七十处酒坊,其下设的分点更是无数。此外,各地的大户以及达官贵人也私自酿酒,并且私设酒坊和分点,与朝廷在酒业上争利。临安附近的一些城市,私人酒坊最多,如绍兴都指挥使杨存中一人,就在湖州、秀州、临安等地开设了多家私人酒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