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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充足理由律,指的是在思维和论证过程中提出或证明一个命题,必须有能够表明它真实的理由。这种理由本身不仅应当是真命题,还必须与推出的命题之间有逻辑推论关系。

充足理由律指导着人们的思维过程,因为人们在发表意见、提出思想、确立论断时,要想使论断更具真实性,就必须提出可靠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被别人信服。

在古代,有个人杀死了妻子,由于害怕官府追究,他就将房屋烧毁,然后哭着告诉别人,房屋不慎失火,妻子被烧死了。他妻子家族的人对此事有所怀疑,于是告到县衙。

县令命令手下人捆来两头猪,杀死其中的一头。他让手下人将死猪和活猪同时放到柴草堆里用火烧。火灭后,取出两头猪看,被事先杀死的那头猪,嘴里无灰;而活着烧死的猪,张着嘴,口中有灰。

来到失火现场,县令派手下人检验尸体,发现死者口中很干净,没有灰。于是,县令诘问这个杀害妻子的人:“你妻子不是被火烧死的!凡被烧死的人,死前在火中烟熏火燎,呛得喘不过气来,迫于呼吸,口中势必吸进一些灰。而你的妻子口中一点儿灰都没有,非常干净,这是为何?”

这个人知道露出了马脚,无话可说,只能交代了杀妻的罪行。

县令做出“你妻子不是被火烧死的”的论断,之所以使人信服,就因为他提出来的根据是加以证明的,是符合实际的,这在逻辑里是符合充足理由律要求的。

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遵守充足理由律,违反充足理由律的情况还是很多的。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毫无理由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这种错误是指不讲任何理由,没有依据就下结论。

1987年,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而恰巧费翔当年在春节晚会上唱了一首《冬天里的一把火》。于是,就有人信口胡说,认为大兴安岭的火灾是费翔唱歌唱出来的。这显然是毫无根据的谬论,因为唱歌和火灾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虚假理由

这类错误虽然也列举出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不客观,一般是主观臆造的,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例如,“蝙蝠属于鸟类,因为蝙蝠有翅膀,而有翅膀的生物都是鸟类”。“有翅膀的生物都是鸟类”是不正确的,这个理由非常不客观,是说话人主观臆造的。

吴强说:“篮球队的队员都那么高,看来经常打篮球可以长高啊!”他认为经常打篮球是可以长高的理由。事实上,篮球队的队员都高并不是经常打篮球的原因,这是吴强个人的主观臆想。

娱乐圈中有很多“神奇的事情”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例如,一般萧敬腾到一个地方准备参加节目或者举办演唱会,那么基本是要下大雨的,甚至连常年干旱的地方都会奇迹般地出现雨滴。因此,他被媒体和粉丝戏称为“雨神”。

人们通过萧敬腾一开演唱会就下雨这一经验,推断出其有“呼风唤雨”的“本领”,为其起了“雨神”的称号,是将自己的主观臆想强加到歌手身上,只不过这种行为无伤大雅,甚至有一丝娱乐精神,轻松而幽默。

(三)论证错误

这类错误比较隐晦,因为给出的理由也正确,只是不能由理由推出结论,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笑笑录》里有一段“痴人说梦”的故事:一个姓戚的男子从小没有读书,性格比较痴呆。一天早上醒来,问旁边的丫鬟:“你昨天晚上梦到我了吗?”

丫鬟答道:“没有。”

戚某大声骂道:“我在梦中分明见到你了,你怎么还抵赖?”

他跑去找母亲说理:“这个丫鬟真该打,我昨天晚上梦到她了,她却定要说没有梦到我,你说哪有这样的道理?”

戚某昨夜梦见人家,怎么能必然推出人家梦见他了呢?自己梦到别人和别人梦到自己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不符合充足理由律。

有一次,老师在班里举行绘画比赛,宣布这次画得好的同学可以得到巧克力。同学们都很高兴,每个人都非常用心地画画。到了午休时间,老师带着同学们到食堂吃饭,却忘记把抽屉里的巧克力带走了。

吃完饭回来,老师发现巧克力包装袋已经被人拆开,有些巧克力不见了,而袋子的旁边正好有王晓磊的铅笔。

老师生气地把王晓磊叫到身边,斥责他说:“你也太调皮了,怎么能偷吃巧克力呢?”

王晓磊知道自己被冤枉了,但他不慌不忙地说:“老师,如果袋子旁边放着谁的铅笔就说明谁偷吃了巧克力,那么如果放着老师您的铅笔,是不是就说明您偷吃了巧克力呢?”

老师被王晓磊的话问住了,发现他说的话也有道理。

王晓磊继续说道:“袋子旁边放着铅笔,说明是有人留在那里的,可能是铅笔的主人,也可能是其他人。”

老师认为王晓磊说得有道理,扫视了一下教室,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偷吃巧克力,这个人肯定来不及到较远的卫生间洗手,大家把手伸出来,只要检查手,就能知道是谁偷吃巧克力了。”

老师的话刚说完,坐在角落里的李宣低下头,承认自己偷吃了巧克力。

在这个案例中,王晓磊通过先分析老师话中的推理,再根据事实来为自己洗脱嫌疑。老师的话语逻辑是“巧克力包装袋旁边有谁的铅笔,谁就是偷吃者”,而王晓磊指出了其中的逻辑错误,因为尽管前提正确,但从这个前提并不能必然推出谁就是偷吃者。

充足理由律有它的客观基础,即客观事物之间的条件联系,特别是因果联系。因此,在某一关系中,知道某一事物的存在,就可以成为知道另一事物的根据。这类必然的关系反映在思维领域中,就形成了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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