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言语交际行为的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

格赖斯于1957年在《哲学评论》( Philosophical Review )上发表了《意义》(Meaning)一文,正式提出了“非自然意义”理论。格赖斯把“意义”分为两类:“自然意义”(natural meaning)和“非自然意义”(nonnatural meaning)。“自然意义”指“X means(meant)something”(X自然地意指某物),讨论的是“mean”的内容,与说话人无关,具体例子如下:

(2)这些小点子意味着麻疹。

(3)乌云意味着下雨。

例(2)中从“这些小点子”可以自然地知道它意味着麻疹,例(3)中从“乌云”可以自然地知道它意味着下雨,这两例都不涉及也不需考虑说话人的意图,话语的意义可以自然地被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类话语就只表达自然意义。

“非自然意义”是人为的意义,是说话人的意图。格赖斯的定义是“A meant NN something by X”(A通过X非自然地意指某物)。也就是说,说话人发出话语,具有非自然意义,当且仅当:(a)说话人发出话语,试图在听话人那儿引起某种效果;(b)听话人识别到说话人的意图而使说话人的愿望得以实现。比如:

(4)Those three rings on the bell of bus mean that the bus is full.(车上响铃三声意指公共汽车坐满了。)

(5)假如哪天我死了,世界上发生什么事我都不知道了。

例(4)中说话人的意图可能包括两种:一种是提醒司机车上的铃声响了三下,意思是公共汽车坐满了,司机可以开车了;另外一种意思是提醒下面挤车的人,车上的铃声响了三下,公共汽车坐满了,不能再上人了,请他们等另一班车。例(5)中,说话人的真正意图也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假如死了,就不用担心坏事情或灾难的发生,有庆幸之意;另外一种是,假如死了,未来要发生的好事就不知道了,有遗憾之意。这两个例子中,说话人的真正意图仅仅通过字面意思已经不能自然获得,听话人需要结合说话人说话的语境,才能真正预测和理解话语的意义。

格赖斯的“非自然意义理论”反映出言语交际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交际过程总是和交际意图分不开的。实际上,任何交际过程都涉及交际意图,任何成功的交际都取决于听话人对说话人交际意图的准确理解。格赖斯区分非自然意义与自然意义,是想运用“非自然意义”分析言语交际中话语的意义。格赖斯认定的“非自然意义”由字面意义和含意两部分共同组成。全面研究交际中话语的意义,既要研究话语的字面意义,又要研究话语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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